延平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南平市委编办关于市自然资源局划转职责和机构编制的通知》(南委编办〔2018〕153号)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延平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土地管理职责委托、划转你局,并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规划管理方面。延平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等规划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含在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是土地管理方面。延平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拟定、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供地、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评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低效用地处置(批而未供)等事项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详见附件)。延平区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需经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初审,报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入归属市财政,缴入市级金库,在完成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的前提下,个别地块可实行“一事一议”,出让收益用于区级项目建设,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储费用由市财政支付或先由区财政垫付后由市财政及时据实结算,对争议地块收储成本的核算方法经市、区两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会商,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入归属区财政,缴入区级金库。
三是业务帮扶方面。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将持续做好以上委托、划转的规划、土地管理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本通知由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拟划分给延平区的规划土地工作职责清单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8日
附件
拟划分给延平区的规划土地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 划分工作职责事项 | 划分依据 |
1 | 详细规划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 |
2 | 相关专项规划 | 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 |
3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行使。 |
4 | 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出具。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行使。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行使。 |
7 | 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行使。 |
8 | 农用地转用方案拟订 | 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拟订。 |
9 | 土地储备 |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
10 |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供地 | 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
11 | 土地等级评定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定。 |
12 |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 | 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拟订。 |
13 | 低效用地处置(批而未供) | 根据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划转给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

闽公网安备:35070202100142号